项目制!2027年CSC国际区域问题研究项目公布

2027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人员申请流程

2027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27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2027年选派规模为500人。本项目采取“项目制”模式实施,即国内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专业、选派类别与规模、留学国别与单位等立项信息,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立项信息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每个获批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三年累计可选派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单位可结合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第五条 本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实施。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高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优先支持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备案中心申报,特别是以上基地及中心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区域研究。
2.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3.选派拟作为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七条 重点资助国别和区域研究各相关专业,既支持针对同一对象国或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针对同一学科背景但在不同对象国或地区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
第八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性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学位授予方式等具体内容。每个申报立项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至多不超过5个。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均依托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有申报意向且未申报过本项目的单位,应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成为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受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于2026年9月15日前提交《项目单位账号开通申请表》,并指定主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相关工作。项目单位账号开通后,即可通过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申报网址:https://sa.csc.edu.cn/project)和受理工作(项目受理网址:https://sa.csc.edu.cn/manager)。
第十条2026年9月底前,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7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7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具体申报方式
2026年10月1日0时至21日14时,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个体申报,登录信息平台注册账号,进行项目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10月21日14时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受理单位,登录信息平台项目受理网址审核已上传的材料并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后推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部分,通过初审的项目将另文通知参加复审(现场答辩)。通过复审后的项目即可立项,并于2026年12月公布结果。
获批项目自2027年开始执行,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仅做抽审复核,亦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无误后录取派出。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本单位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获批项目的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单位须按照新项目的要求重新申报并在公函中予以说明。此项目同样需参加专家评审,如新项目获批,原有项目将立即终止。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执行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须对执行中项目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年度申报、录取、派出情况、主要成果、典型事例、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模板见附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执行期总结报告应对执行三年期间人员选派情况(申报、录取、派出人数)、回国情况(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研究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主要问题、未来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第十八条 执行满三年项目或执行未满三年但获批名额已使用完的项目,如希继续执行,
需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并参加专家评审。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本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科研项目资助出国留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申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2027年人员申报及受理时间为:第一批2027年3月10日0时至21日14时;第二批2027年9月1日0时至11日14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申请,按照《2027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申报项目选择“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名称选择“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从严审核把关,审核推荐人员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对内容不实、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单位有权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2027年4月10日前(第一批)、9月30日前(第二批)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及《推荐人员名单》。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7年6月底前(第一批)及2027年12月底前(第二批)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无条件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留学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留学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须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博士毕业生(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博士培养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设站单位推荐,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在职青年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工作单位推荐。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留学和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3)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三十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2027年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8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不予保留。
第三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应登录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全链条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本项目实施指南、项目单位项目申报流程及主体责任落实细则(见附件)及各单位内部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以及“留学报国”教育引导,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2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常见问题解答
本计划通过项目制方式遴选,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高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优先支持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备案中心申报。旨在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人才。
1.如何申报该项目?
答:申报时需已获外方院校无条件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并按要求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录取结果。该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科研项目资助出国留学。
2.项目包含哪些留学身份?
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
3.可申请多长时间的留学期限?
答: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
联合培养硕士生3-12个月。
其中,攻读博士申请人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邀请信上明确的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应分别在博士、硕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回国毕业答辩后获得相应学位。如派出前或资助期间已在国内完成相应学位学业,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留学期限一般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正式邀请信等列明的学习/进修期限确定。资助期限一般根据留学期限、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正式邀请信、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保持一致。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应超过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和该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其中,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的,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
4.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需通过所在学校(单位)、院系现有获批项目的国际合作渠道,取得拟留学院校或导师开具的无条件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等材料。
拟申请赴国外院校进行博士/硕士联合培养人员在对外联系阶段,应主要请国内导师帮助对外联系、与外方导师共同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国内外导师间应已有国际合作基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提高留学效益。
注:联合培养硕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提供国内外导师共同签字的学习/研修计划。
5.如申请人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
答:申请人申请时只能选择一所留学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无条件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
6.国内已离校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是否可申请本项目奖学金?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已毕业离校的人员须通过国内单位推荐。
7.如已获国外大学硕博连读的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是否可以申请本项目奖学金?
答:仅国内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所获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须明确注明最终目标为攻读博士学位,且从硕士转入博士阶段学习是无条件的。另外,申请人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水平。
8.如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申请该项目?
答:不可以。但是,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所获外方奖学金扣除学费后,未达到相应国别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可申请。
9.是否可以申请学费资助?
答:该项目仅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学费资助,但需经专家评审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生、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类别不提供学费资助。
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向外方院校支付学费,且未获得其他渠道学费资助,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学费资助。
10.非通用语种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是否可申报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计划?
答:可以。支持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但留学专业应与国别和区域研究相关。
11. 雅思、托福、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指定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的结业证书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成绩和培训部结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12. 上传的申报材料无法打开或模糊不清,对申报有影响吗?
答: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是审核的重要依据。材料无法打开、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13.申请表中信息填写错误怎么办?提交申请表后是否可以提回表格对信息进行修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项目单位接收前可提回自行进行修改,但项目单位接收后则无法自行提回申请表。如确需在项目单位接收后修改,需联系项目单位由其退回,并在项目申报系统关网前再次提交申请表。
14. 作为获批项目的国内参与单位,该如何落实项目的人员申报?
答:国内参与单位在落实获批项目执行时,应将人员推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该立项项目的牵头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名单后推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受理项目国内参与单位直接推送的人员申报信息。
15.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录取人员可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等。凭英文资助证明打印件办理签证等手续。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被录取次年12月31日,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1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其中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7. 录取人员因故无法赴原定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改派?
答:可以。项目人员录取后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2025)》有关要求。若留学人员无法按时派出至原定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可申请改派至其他留学单位,但改派后的留学单位仅限在所批复立项项目的国外合作院校范围中选择;如果子项目仅有1家外方合作单位,则参与该项目的留学人员不可申请改派。
18. 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19. 所申请项目的培养方案涉及中途回国、留学期间赴第三国、留学期限需延长等情况,应如何操作?
答:项目人员派出后应遵守《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在符合项目培养方案的情况下,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如有中途回国、赴第三国、延长留学期限等需求,须征得国内项目单位同意后,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国内单位意见,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批。
20.回国服务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2年的义务。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限制,其他人员的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